2020年的最后一天,毫无征兆地变成了“道歉日”。
郭敬明时隔十五年,公开向庄羽道歉,承认《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了《圈里圈外》。
随后,于正也就《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一事,公开道歉。
社会大众对两件事情议论颇多,法律人不妨重温一下两案判决书。
附判决书:
案件一: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
二审案号
(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案由
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陈锦川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书记员
孙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羽,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邢凤华,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敬明,上海大学学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99号附7号。委托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玎,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忠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二、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三、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四、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五、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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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文艺出版社、庄羽、郭敬明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
二审案号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 宋鱼水代理审判员 冯 刚代理审判员 张玲玲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袁相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
法官助理
亓蕾
书记员
刘妍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编剧、制作人。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法定代表人何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作家、编剧。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驳回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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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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